[201706]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实行市场化改革新闻发布会背景材料

2017-03-16 11:13:07

 

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

实行市场化改革新闻发布稿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发文出台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的政策,明确从今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同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相关规定,确保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改革政策顺利实施。

一、改革背景

(一)我省民办本科高校收费管理现状。我省属于民办性质的本科高校现有15所,其中民办高校8所,包括仰恩大学、闽南理工学院、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厦门工学院、厦门华厦学院、阳光学院、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和福州理工学院等;属于民办性质的独立学院7所,包括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和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等。上述15所本科高校在本次市场化改革之前均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国家和省相继要求推进民办本科高校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为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中央和我省近年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要求推进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省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规定:“到2017年,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目前全国各省份中,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已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有江西、山东、湖北、上海、广东、北京等15个省份。

(三)我省多数民办本科高校呼吁赋予收费自主权。为了稳步推进民办本科高校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多次调研。在调研中,多数民办本科高校认为应该赋予学校收费自主权,并表示在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学校将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鉴于我省民办性质的本科高校已有15所,在数量上已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基本具备了市场竞争条件。

二、改革意义

(一)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对此作了重要部署。国务院在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中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化改革是响应党和政府号召,积极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鼓励民营投资,推动转型发展。推进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市场化改革,是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提升我省高校整体办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学校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为民办高校的持续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三)融合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推进民办本科高校收费管理的市场化改革,赋予学校收费自主权,有利于学校根据社会需求,灵活运用价费政策发展一流学科,合理利用、调配教育资源,打造各自专业特色和品牌,不断提升办学质量,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三、改革内容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在本次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实行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中明确:自2017年秋季新生起,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含中外合作、闽台合作办学收费,不含高职教育学费),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按现行管理权限抄送相应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这次实行自主定价的适用对象为我省8所民办本科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民办本科高校的高职教育学费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独立学院待通过教育部转设验收后,一并执行本次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政策。各民办本科高校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即2017年秋季新招收的学生按照新的规定执行,以前招收的学生仍按原规定的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包括2016年秋季核定试行期1年的学费收费标准,试行期在今年到期后继续按2016年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保障措施

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实行市场化改革后,各民办高校要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各地要加强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必须如实标明学费、住宿费的具体标准;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学校网页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严格规范学校代收代办等行为。学校除按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外,对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民办高校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严禁通过串通、欺诈、垄断等各种方式操纵收费行为。

(三)严格执行各项奖助政策。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的经费,用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要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为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支持和制度保障。

(四)各地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做好教育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的宣传解释和跟踪督查工作。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将予密切关注,并综合运用成本调查、约谈告诫、建立黑名单等措施加强监管。

(五)严肃查处涉嫌乱收费行为。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巧立收费项目等乱收费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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