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福建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背景材料

2017-02-21 11:41:15

关于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新闻发布稿

 

今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面,我就《实施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特色亮点,以及下一阶段如何有效贯彻实施等作介绍说明。

一、关于《实施意见》起草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2016627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办、国办《意见》),并于914日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省委常委会、省委尤权书记和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陈冬书记专题听取省法院党组书记、马新岚院长关于全国执行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法院的贯彻意见的汇报时,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执行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强各部门协作配合,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坚持标本兼治。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要求,我省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并下发《关于更名调整福建省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以确保中办、国办《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信用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中央文件精神在我省落地生根。

(一)这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意见》和省委、最高法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都对社会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完善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实施意见》的制定出台,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意见》和省委、最高法院决策部署,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诚信福建”、“法治福建”“平安福建”,助力我省确保实现“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这是全面落实省委、省委政法委部署,推动形成执行联动格局,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现实需要。执行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仅仅依靠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继续沿用拘留、罚款等传统打击手段,已经很难满足实际需求,需要各联动单位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联动大格局。《实施意见》的制定出台,加强了全省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加快了全省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平台建设步伐,最大限度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将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这是全面完善现有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确保执行查控深化拓展、联合惩戒快速推进的重要举措。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能有效打击被执行人不讲诚信、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促进解决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2013109日,省高院即在新开通的政务平台上设立了“执行公示”栏,标签式集中公示全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检索查询。2014627日,省高院与省委文明办等9家单位制定了《福建省贯彻落实“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购买机票、乘坐列车软卧、自然人担任企业高管、办理贷款或信用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截至2016121日,共有654212人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大量被执行人慑于其威力而主动履行了义务,一大批案件得到执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得到彰显。《实施意见》的制定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能力和联合惩戒合力,对于破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关于《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这一核心内涵,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意见》精神,统筹结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信用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精神,立足我省实际,在内容上进行了扩充和拓展。

总体要求部分规定了《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导向。《实施意见》在中办、国办《意见》关于合法性原则、信息共享原则、联合惩戒原则和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原则四大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坚持目标导向原则”。(即建成以联合为保证、以平台为基础、以惩戒为关键的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实行一单位、一账户管理 )。同时,我省明确要求实现建设目标的时间从中办、国办《意见》规定的2018年提前到2017年。

联合惩戒体系部分是《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在中办、国办《意见》规定的1137项惩戒措施基础上,拓展为12大类43项。具体包括:1、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的限制。《实施意见》规定了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增加了“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限制、闽台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限制”两项内容。2、政府支持或补贴方面限制。《实施意见》规定了获取政府补贴限制和获得政策支持限制。3、任职资格限制。《实施意见》规定了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以及入伍服役限制。在担任国企高管限制中增加“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作出限制”的规定。4、准入资格限制。《实施意见》规定了海关认证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从事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其中增加了对失信被执行人获得“烟草、消防”等行业特许经营限制的规定。5、荣誉和授信限制。《实施意见》规定了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律师和律所荣誉限制,授信限制。增加了“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纳入省直“平安先进单位”、平安县(市、区)、平安乡镇(街道)、平安村居(社区)的考评验收标准”及对评选“文明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等进行限制。6、特殊市场交易限制。《实施意见》规定了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利用草场和其他国有自然资源限制。7、高消费限制。《实施意见》规定了乘坐火车、飞机限制,住宿星级酒店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增加了购买保障性住房、限制非经营必需船舶的注册登记等限制。8. 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实施意见》规定了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限制被执行人出境。9、协助查询、控制等特定事项。这是《实施意见》增加的内容。规定了协助查询、控制非传统型财产产品,协助查询婚姻登记情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住址门牌信息,和协助查询、控制、提取住房公积金。10、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实施意见》规定了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11、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实施意见》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起诉和审判。12、鼓励其他方面的限制。《实施意见》规定了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关于信息公开与共享部分。信息公开与共享既是实现联合惩戒的手段方法,其本身也是联合惩戒的措施之一,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实施意见》规定:省发改委基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全省各级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福建”网站、政府部门网站及相关行业信用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全省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省公用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经信、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关于完善相关制度机制部分。《实施意见》规定了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三项制度机制的完善。同时,我们增设了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责任清单制度。

关于加强组织领导部分。《实施意见》规定了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工作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大宣传力度等内容。增加了“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三、关于《实施意见》的特色亮点

《实施意见》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吸收了各地创新成果,集中听取了各方意见。省法院党组和马新岚院长十分重视,早在20166月中央深改组召开第25次会议及中办、国办《意见》出台之后,就提出要争取出台福建省的《实施意见》,并在向省委常委会、省委尤权书记和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陈冬书记汇报全国执行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法院贯彻意见时,将《实施办法》(送审稿)作为附件呈报。在提交省“两办”印发之前,省委政法委还就《实施意见》征求了省人大、省政协、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等70多家联动单位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论证,反复研究斟酌,最后才确定出台。《实施意见》的特色亮点集中体现为“四个一”上。

(一)出台一份最全的文件。截至目前,《实施意见》是我省文件规格最高、涉及部门最多、涵盖领域最广、惩戒措施最全的失信联合惩戒方面的文件,必将有力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进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据了解《实施意见》也是中办、国办《意见》下发后出台的第一个省级贯彻的文件。《实施意见》共规定了1243项联合惩戒措施,每一项惩戒措施中又包含一个或多个具体的惩戒措施,实际联合惩戒措施多达100余项,较中办、国办《意见》更为细化。联合惩戒涉及到的领域非常广泛,涵盖了社会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每项惩戒措施都极具威慑性。《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途径明确具体,极具实操性。

(二)建设一个最优的平台。《实施意见》明确要建成以联合为保证、以平台为基础、以惩戒为关键的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通过省公用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还明确要求省委政法委、省发改委牵头加快推进惩戒软件开发使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和自动反馈。同时要求各负有信息共享、联合惩戒职责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措施20173月底前落实到位。

(三)健全一项最强的联动机制。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战略部署,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加强对全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经省委同意,原福建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更名调整为福建省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我们将原来的执行联动机制工作成员名单由31家增加为71家,扩大联合惩戒广度与深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确保《实施意见》中的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四)拉出一份最严的责任清单。为保证《实施意见》能够得到真正落实,成为“长牙齿的老虎”,我们增设了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责任清单制度,明确规定了文明单位评选及先进、荣誉评选限制,绩效、综治考核扣分,党纪、政纪处理和刑事责任追究四方面内容,督促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全面落实联动责任,合力实施联合惩戒。

四、关于《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勇于担当主办责任,积极协调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联动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落实《实施意见》中有关联合惩戒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和省委政法委、省发改委共同协调推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的建设。

二是落实《实施意见》中提出的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的要求,全面优化升级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多功能、全覆盖。全面完成与最高人民法院点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

三是落实《实施意见》中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福建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平台升级版,全力推进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新模式。

四是落实《实施意见》中有关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五是落实《实施意见》中有关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的要求,积极推动联动机制建设有关工作。

六是落实《实施意见》中有关强化工作保障的要求,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七是落实《实施意见》中有关联动单位责任清单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措施20173月底前落实到位。

八是落实《实施意见》中有关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的要求,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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