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记者问定稿

2020-06-24 11:41:57

答记者问

1、《办法》为什么对节假日等特殊时段渡口秩序管控提出要求?(海事局)

答: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问得很准。《办法》之所以特别对节假日等特殊时段渡口秩序管控提出要求,是因为在节假日及较大的民俗活动期间,各渡运航线的客运量相比往常大幅增加,部分渡运航线很多乘客滞留在渡口,现场秩序管控承压较大,如不进行有效管控,很容易造成渡船超载、人员落水、危险品混装等重大安全隐患,甚至滋生小快艇非法载客现象。因此,为从法规层面上保障特殊时段渡口秩序“看得见、管得着、控得住”,这次在《办法》中专设相关条款,明确了特殊时段“县政府牵头管控、乡政府具体落实、村委会参与值守、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渡口秩序管控职责,确定了运力调配、乘客疏散、现场监管、秩序维护、视频监控等具体管控疏导措施。我们相信,在规章层面把这些要求明确下来,必将在保障人民群众特殊时段安全便捷出行、保障福建渡运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谢谢。

2、《办法》对预防船舶超载和超抗风等级开航提出了什么要求?(海事局)

答:谢谢您的提问。为保证渡船航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正规营运的渡船要根据其本身安全技术状况核定其载客定额和抗风浪等级,如果船舶违反这个标准,超载和超抗风等级航行就极易引发船舶沉没事故,导致群死群伤。基于这个原因,《办法》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在明确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突出明确了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渡船运营人预防超载和超抗风等级开航的第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其必须采取开航前清点乘客车辆、主动跟踪掌握气象信息、恶劣天气停航封渡、按规定主动报告有关部门等履职措施。为打击这种冒险航行的违法行为,《办法》在第六章罚则中还专门明确了具体的查处标准,从而切实在法治源头上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杜绝超载和超抗风等级开航等重大违法行为。谢谢。

3、《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将陆岛交通码头纳入管理范围是基于什么考虑?对陆岛交通码头的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交通厅) 

: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我省自1990年起实施“陆岛交通码头工程”建设,累计投入16亿元,建成陆岛交通码头267座,极大改善海岛交通基础设施条件,有力促进海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如何对陆岛交通码头实施有效管理,成为越来越紧迫的任务。

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陆岛交通码头经营管理予以规范,各地根据实际由县级交通部门、乡镇、村委会实施管理,制约陆岛交通码头可持续经营和安全管理。鉴于陆岛交通码头实际承担海岛居民出行,与内河及沿海渡口功能相同,《渡运管理办法》将陆岛交通码头纳入渡运管理范畴,将渡运定义为:利用渡口、陆岛交通码头,通过渡船在特定水域范围内从事人员、车辆、货物运输服务的活动。

《渡运管理办法》明确在港口规划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陆岛交通码头,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依法经营;公益性陆岛交通码头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运营管理主体,实行企业化管理。

4、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管理,国家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是否有相关条款予以明确?(交通厅)

答:《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对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进行管理。《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

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纳入管理,并明确“一个禁止六项条件”。

首先,禁止载客12人以下客运船舶从事沿海载客渡运。

载客12人以下客运船舶吨位较小,安全防护设施相对简单,抗风、浪能力相对较差,在沿海地区航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禁止其从事沿海载客渡运,既能充分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能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沿海客渡运安全水平。

其次,允许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从事内河经营性载客渡运,要求具备6项条件

一是公司化经营;二是船舶检验合格并登记;三是具备相适应的岸基管理人员;四是配备适任船员;五是配套安全的靠泊设施;六是具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能力。


5、《办法》对提升渡运应急能力建设水平提出了哪些要求?(司法厅)

答:应急能力建设是保障客渡运安全、避免群死群伤事件发生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和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按照国家有关应急能力建设的原则要求,《办法》首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应急能力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次是严格落实渡运应急能力建设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市、县、乡(镇)及村委会四级组织渡运应急能力建设工作职责,要求其建立健全渡运应急管理体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渡运安全应急预案、组织演练、组织参加技能培训、救援善后等,同时按照行业管理要求,明确了海事部门、应急部门相应的职责;最后明确要建立社会应急救助力量,并要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进行搜救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保证其关键时刻“联得上、出得去、救得起”。

6、《办法》对提升渡运管理法律责任提出了哪些要求以及基于什么样的考虑来设定的?(司法厅)

答: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法律责任的科学设定是使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责任和义务实现科学平衡,确保法律得以贯彻执行的基础。《办法》在法律责任设定方面按照责任法定原则、合法性原则、节制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和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法律责任相适应原则等,对在渡运管理中影响渡运安全的重要事宜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主要体现在第六章,共八条,条款涉及渡口渡船审批及更新改造、非法载客、恶劣天气限禁航、渔客码头混靠、渡运秩序管控、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职追责等,保证了《办法》的威慑性和可操作性。其中,法律责任设定的每条违法处理内容在《办法》中其他实体条款中均有明确和规定。针对已有上位法规明确罚则的,此处不再另设罚则,针对尚未有明确罚则的,如恶劣天气限禁航、渔客码头混靠等,《办法》参考了相关上位法规要求结合福建实际在政府规章权限范围内进行了明确。当然,设定的法律责任不可能全部面面俱到,按照节制性原则,对较重要的影响渡运本质安全的事宜设定了罚则。所有的法律责任条款都明确了具体的实施单位和处罚对象,不会造成多重处罚。最终,确保了《办法》在罚则设定上切实做到合法、节制、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