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新闻发布稿

2020-04-01 16:01:38

省人社厅新闻发布稿

202041日)

 

根据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决策部署,35日,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部署全省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顶格落实减免政策,最大范围、最大幅度、最长期限来减轻我省企业缴费负担。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另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还允许其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我省实施办法印发后,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立即研究具体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及时制定实施配套文件,313日印发实施,确保全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顺利开展。目前,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已取得阶段成效,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完成,企业可按减免政策正常办理申报缴费业务,企业按原政策缴纳2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退费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

下一步,省人社厅将继续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和效应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缴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