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场新闻发布会答问材料(医保局)

2020-03-06 17:47:25

省医保局答问材料

 

问题一:我省医保部门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省医保局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动员部署全省医疗保障系统工作力量,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主要是做到“五个确保”。

一、实行临时特殊报销待遇,确保患者放心就医。对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实行治疗费用综合保障,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费用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并向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补助,个人不支付。对卫健部门制定诊疗方案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设先行自付比例。支持患者就地就近治疗,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同时,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救助工作,对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随时受理、及时办理,并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体,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疗救助。截止3月5日,已结算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493人次,医疗总费用748.85万元,全部由医保和财政支付,个人不负担。

二、实行临时特殊基金结算政策,确保医疗机构放心救治。完善医保基金预付机制,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先行预付部分医保基金,减轻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截止3月5日全省医保经办机构已先行预付基金12.07亿元。同时,及时调整医保总控指标,对确诊或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受医保总额控制指标限制,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三、实行临时特殊药品采购政策,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开通药品采购绿色通道,对属于疫情相关治疗防控药品,实行应急采购、零差率销售,同时明确不受“两票制”“最高销售限价”等政策限制。完善企业备货支持政策,明确药品配送企业在疫情期间采购清单内药品,在疫情结束后无法通过日常销售进行消化的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经费补助,解决配送企业后顾之忧。加强药品供应协调力度,建立药品供应及价格监测日报制度,主动加强与医疗机构对接协调,逐一确认药品供应使用情况,并对生产、配送企业及时进行调度,确保临床救治需求。目前,医疗机构反映药品供应总体正常。

四、发挥医保定点网络优势,确保联防联控到位。建立零售药店购药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对在零售药店购买退热、止咳药品人员必须做好信息登记,并报送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截止3月5日累计报送287523人次。同时,强化协同联动,做好上下级医保部门及卫健、财政、药监等部门信息互通,并保持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联系,迅速形成防控合力。

五、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确保各项服务不间断。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在省级机关互联网医院开展全国首家试点医保电子凭证医保在线结算服务,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医保可报销的在线诊疗服务。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不见面办”办理方式,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支持医疗机构合开具“长处方”,最长可以3个月,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放宽参保人、定点机构结算等相关业务办理时限,实现“延期办”。开辟集中收治疫情患者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资金拨付和结算等“绿色通道”,做到“及时办”。将部分服务前移至医院医保服务站,实现“就近办”。同时,主动服务一线战“疫”工作人员,为我省支援湖北医疗队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以保障相关人员在湖北省履职期间日常就医需求。


问题二:我省医保部门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实施缴费减征。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明确全省企业单位从2020年2月至6月,阶段性降低企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最低缴纳费率降至不低于4.35%,预计可为全省企业单位降低缴费负担32亿元。对企业单位已经缴交的2月份保费,由当地经办部门直接批量发起退回减征部分的保费,企业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降低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二是实施缴费缓征。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减征缴费的基础上叠加缓缴政策,可向当地医保部门(厦门市由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缓缴期间暂不划拨个人账户,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预计每月可缓收医保基金7亿元(含生育保险)

三是保障职工权益。在减征缓缴期间,企业单位继续做好职工医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部门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