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2018-10-15 16:17:14

1、龙岩市永定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3、宁德市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决的谢某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4、南平市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决的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5、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朱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6、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7、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洪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8、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9、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决的钟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0、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一

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35月至20149月,张某某及其配偶林某某与11名债权人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11名债权人先后向永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56月间,张某某投资广州一项目,其要求案外人将该项目分红共计142007元汇入其儿媳账户,且未向人民法院申报。同时,张某某、林某某将自己名下财产转移到其两个儿子、姐夫及其儿子名下,包括两栋别墅和两辆汽车。20171019日上午,永定法院依法将张某某、林某某拘传至永定法院。二人仍不履行义务,被司法拘留。同年1117日,永定法院以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立案侦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张某某为减少债权人关某的损失,通过虚假诉讼增加执行标的方式,与关某协商伪造了借款金额90万元的借款合同。2014417日,关某向永定法院起诉,后永定法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人张某某于调解生效之日归还被告人关某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50.04万元。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关某恶意串通,以捏造借款90万元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张某某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具有履行能力而采取隐藏、转移财产至其亲人名下的方式,将投资收益款用于他用,逃避应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致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永定法院一审以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上诉后,龙岩中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张某某拒不向法院申报收入,通过恶意转移财产到亲友名下、虚假诉讼等方式逃避应承担的还款义务,采取“金蝉脱壳”来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其行为具有“软对抗”性和欺骗性,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本案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数罪并罚,对张某某处以实刑,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打击了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也维护了正常司法秩序,推进了诚信体系建设,具有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案例二

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5722日,梅列法院作出(2015)梅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郑某某与其夫杨某某共同偿还陈某某、傅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385497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判决生效后,郑某某及杨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某、傅某某于20158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梅列法院于201596日向郑某某及杨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梅列法院查明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郑某某于2015816日、93日在收到聂某某转到其农商行账户75000元货款后挪作他用,未用于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于2015821日在收到许某某转到其农行账户19440元货款后用于家庭开支和归还其他债务人,未用于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同时,郑某某还要求林某某将所欠货款分八次合计136500元转到其女儿杨某君的农行卡内;要求吴某某将所欠货款分四次合计140000转到其女儿杨某君的农行卡内。上述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梅列法院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814日,梅列法院根据公诉机关指控,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生效判决文书的强制执行力不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才产生的,而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即产生。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被执行人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其涉案数额均应计入被告人犯罪数额累加计算。本案郑某某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明知有法律义务要履行,却恶意使用本人及其女儿账户进行大额转款、偿还其他债权人的欠款,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经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应当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实刑,属罚当其罪,进一步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法律权威的坚定决心。

 

案例三

谢某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福鼎支行诉宁德某技术工程公司、谢某某、王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鼎法院于2016815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谢某某、王某某提供的为借款用于抵押的福鼎市桐山街道某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95日,福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宁德某技术工程公司偿还某银行福鼎支行借款950万元及利息,某银行福鼎支行对二被告人的上述房产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宁德某技术工程公司、谢某某、王某某等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某银行福鼎支行于20161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鼎法院于2016114日向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二被告人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并清空福鼎市桐山街道某房产,交由法院拍卖。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拒收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且拒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清空房产,并于20161115日陆续将被查封的上述房产分别租赁给汤某某、温某某、林某某、潘某某等承租户,擅自收取租金共计30.5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福鼎法院遂将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线索移送福鼎市公安局,并于20171116日对被告人王某某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1225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仍将上述房产继续租赁给汤某某,擅自收取租金10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经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一、被告人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谢某某、王某某拒不申报财产,拒不迁出法院裁定拍卖的房屋,且将房屋擅自出租他人,并收取租金,其行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在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不知悔改,仍然出租房屋,存在主观恶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践中,腾房案件存在工作难度大、风险系数高、执行周期长等特点,被执行人往往采取各种方式抗拒腾房,公然挑战司法权威。对拒不腾房且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坚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大大提高执行的威慑力,缓解“腾房难”这一痼疾,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

 

案例四

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武法院于20119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陈某某归还肖某某货款10895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陈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肖某某于2011117日向邵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邵武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陈某某仍未主动履行义务。在本案诉讼前,邵武法院依据肖某某申请,保全了陈某某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及海狮洗衣机一台、富丽牌工业洗衣机二台、海象牌工业洗衣机一台。20111219日晚,陈某某将上述被查封财产以7万元的价格变卖给案外人后携款潜逃。邵武法院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82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323日,邵武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判决陈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某擅自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财产后携款潜逃,未将所得款项用于履行本案债务,致生效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强制执行程序中,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财产所有人已经失去了自由处分的权利,被执行人擅自处置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典型方式,本案被执行人以身试法,最终被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属咎由自取。

 

案例五

朱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朱某某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芗城法院于20137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朱某某应偿还曾某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等,陈某、某汽车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朱某某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曾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后芗城法院将该案委托南靖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南靖法院依法向朱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朱某某仍拒不履行。201586日,朱某某将其持有的某汽车销售代理有限公司50%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徐某某以逃避执行。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朱某某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后慑于压力主动与曾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曾某某对其表示谅解。南靖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朱某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案外人名下,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因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后幡然醒悟,主动履行债务。但因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已臻完善,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终将咎由自取,人民法院借助信息技术联合公安机关网上布控,将让跑路“老赖”难逃法网,任何人都不要心存侥幸,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案例六

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王某某尚欠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等。因王某某未主动履行,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思明法院查封了王某某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232号等五处房产。2015年底,王某某擅自撕毁封条并更换门锁出租。思明法院依法决定对王某某拘留十五日。2017112日,思明法院责令王某某在一个月内将名下房屋腾空,但王某某未将名下房产腾空交由思明法院处置。2018424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通过家属配合思明法院履行了部分腾空房屋义务。经审理,思明法院于2018613日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二、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抗拒法院执行活动的行为(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上述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明知自己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未履行,不仅没有主动配合法院履行,反而在法院已经腾空涉案房屋并张贴封条予以查封的情况下,擅自撕毁封条将房屋出租他人,公然挑战司法权威,存在主观恶意。刑事案件判决前,才认识到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并由家属代为配合腾空了部分房屋。鉴于上述情形,思明法院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缓刑。同时为防止被执行人再犯前科,本案刑事审判突破性的适用了禁止令条款,即被执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若违反禁止令,可视情节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刑罚,既给予被执行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为执行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保障,进一步彰显了刑罚的功能。

 

案例七

洪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洪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鲤城法院于201666日判决洪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洪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鲤城法院对登记在洪某某名下的1××80899999手机号码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183900元,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及将进行司法拍卖的决定告知洪某某,后洪某某在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将该手机号码过户给他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鲤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且取得谅解,遂决定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外延不断扩大,人民法院亦想方设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各种“财产”采取处置、变现措施,尽最大努力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案中,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手机号虽为通讯数据号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但因其尾数系五连号码,具有较高的市场经济价值,执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评估拍卖的执行措施。被告人洪某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私自将其手机号码转移,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刑罚

 

案例八

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7420日,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林某某向平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56304.6元。立案后,平潭法院即向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但林某未予履行也未申报财产。平潭法院遂于201753日将登记在林某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并责令其限期搬迁,但林某拒绝配合法院执行。后平潭法院再次前往林某家中,要求其腾空房产,但其妻子拒不配合,且隔着防盗网辱骂法院干警。

同年1026日,平潭法院前往林某住处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却遭到其年迈父母的强烈阻挠,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20181月,平潭法院将林某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210日,被告人林某被平潭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其家属才缴纳全部款项。2018523日,平潭法院作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林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腾空房产,在执行法院拟腾空其名下房产,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恶意抗拒执行并多次授意其妻子、父母阻碍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人民法院及时启动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司法程序,后慑于刑罚的威力,被执行人的家属主动履行了债务。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任何试图逃避执行、对抗执行的行为都是徒劳的,必将付出代价,知法、守法、尊法才是正道。

 

案例九

钟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钟某某及其配偶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法院于201669日作出(2015)融民初字第6776号判决书,判决钟某某及其配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郭某某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钟某某等未履行还款义务,郭某某遂于201611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清法院于20161128日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裁定查封、扣押钟某某所有的小汽车一部,责令其限期将车辆交付法院。钟某某逾期拒不交出小汽车,福清法院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26日,钟某某与郭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钟某某另行向郭某某支付人民币126万元了结原借贷纠纷,郭某某自愿放弃其他不足部分债权,对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8425日,钟某某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8717日,福清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作出(2018)闽0181刑初865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钟某某逾期拒不交出被法院扣押车辆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能积极履行债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并主动投案自首,人民法院在认定其构成犯罪的同时,对其适用缓刑的处理,既严厉打击了拒执犯罪,又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

 

案例十

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黄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城厢法院于201666日作出民事判决,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1682日,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城厢法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报告财产情况。陈某某于同年10月向宋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将名下英菲尼迪牌越野车过户给宋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取得上述款项后并未偿还黄某的债务,而是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201711月,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对陈某某立案侦查,后陈某某主动履行本案债务并投案自首。20171230日,城厢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彬在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某将其名下越野车过户给宋某某,并向其借款人民币30万元,该行为实质上是自行变卖、处置自有财产,且宋某某将变卖、处置款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而非偿还经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属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应严惩,但考虑其具有全部履行完毕债务及主动投案自首等情节,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